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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卫生

卫生检查制度
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3/11/01

卫生检查制度

1、管理人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

2、凡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。

3、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、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、腹泻、发热、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,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,待查明病因,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证或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4、学校领导及管理人员随时对食堂进行检查,发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及规定的,及时进行整改。

(提供材料:欧阳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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